2015年11月15日 星期日

期中報告大綱 03112081 張尹嚴

一、關鍵字:權利、愛國心、公民身份、國家
二、題目:愛國心是否應納入公民身份取得的判斷標準?
三、摘要:
在一個國家當中,必須取得公民身份我們才會將其認定為國民,擁有了公民身份才得以享有國家給予更多的權利保障,公民身份十分的重要。然而,大多數國家規定公民身份的取得方式通常分成先天的「出生」以及後天的「歸化」,在一個人出生的時候,我們不問他對於國家是否有認同感,是否願意行使公民的職責,只單純的看他的出生地或血緣便決定是否給予其公民身份。
但是在「歸化」取得公民身份上面,許多國家規定的程序相當繁複,比起出生就能取得公民身份相差甚遠。然而,絕大多數國家的歸化手續當中,都需要經過筆試才能取得該國公民身份,如韓國、日本。筆試考題大多數是與該國的生活方式、風俗民情、法律政治相關的內容,利用歸化考試的方式建構出移民者對於當地的國族認同感,有些國家更甚至利用面試的方式測試移民者對於該國的認識以及認同,移民者必須要對當地文化有一定的認同才能取得國籍。
然而,假設一對具有中華民國公民身份的夫婦,在美國生了小孩,小孩也在美國長大,對這小孩來說他具有美國以及中華民國的公民身份,但他卻對中華民國一無所知,在這樣子的情況下他卻不用被剝奪公民身份,但移民者若對中華民國毫無認同感,卻步能取得公民身份。
由上述可知,在出生時不需要對國族有所認同就能取得國籍,但在規化時卻要有部分的認同才能取得國籍,到底是怎樣的問題造成了兩者的差異,或者是這樣子的差異是有問題的。我想從此現象來討論利用愛國心做為公民身份的判斷標準到底具不具有必要性。

四、論題:
1.前言
2.缺乏愛國心的人,國家應該保障他權利嗎?
3.缺乏愛國心的移民者,國家應不應禁止他歸化?
4.缺乏愛國心的人,國家是否應該剝奪其公民身份?
5.愛國心是具備公民身份的必要條件嗎?
6.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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